商標處于無效狀態的事實應當是可以轉讓的。對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標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限期答復。無效宣告申請人收到無效宣告受理通知書的,商標注冊人也應當收到答辯通知書。申請“無效宣告”的一方提出無效宣告程序,這是合法的,不構成侵權。商標注冊人應當盡快提交答辯材料。在抗辯過程中,應當重點說明注冊程序合法,注冊后不存在危害社會主義道德、欺詐、惡意注冊、商標正常使用等行為。也可以說,無效宣告申請人已經侵犯了商標權,想要使商標無效,從而影響注冊人的正常使用,以權謀私。

商標局對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單位和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維持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