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判決萬利達集團有限公司訴汕頭高新萬利達實業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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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超出批準使用范圍,用于其他未注冊商品的,侵犯他人商標權,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萬力達集團起訴稱,該注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未經原告許可,兩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電磁爐、電壓力鍋等產品上標注“萬力達·電磁爐”產品名稱,已構成商標侵權。兩被告辯稱,“萬達”商標為其合法所有,兩被告在電磁爐上使用該商標是合法的,本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范圍。

1、 論案件是否屬于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范圍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在先使用的注冊商標被批準為由提起訴訟的貨物與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百一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通知原告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但是,原告以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超出核準商品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性、分立、合并等方式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痹诒景钢?,原告稱被告超出核準范圍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注冊商標,造成混淆。因此,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糾紛的范圍,本案的受理符合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2、 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決

汕頭市高新技術有限公司第11類注冊的“萬達”商標應用于“電熱水器和電水壺”的核準產品,不得超出核準產品的范圍使用,不得用于未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第11類電磁爐。被告汕頭市高新技術公司授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使用原告中文加粗的“萬達”商標作為電磁爐商標,并在產品說明書封面突出使用“萬達·電磁爐”作為產品名稱。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案件號:(2009)民中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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